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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中“国家标准样品评审、审查”规定的通知
 
 
 
标样委〔2006〕18号
各有关单位:
  标准样品为技术标准在不同时间、空间实施的一致性提供了技术依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标准样品质量(主要是样品上所载的标准值、不确定度、实验室内重复性标准偏差、复现性标准偏差、均匀性、稳定性、正确使用方法等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严格评审程序的要求,重申《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的法制性、必要性和严肃性。现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中关于评审、审查的规定再次公示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
  4 国家标准样品评审、审查
  4.1 国家标准样品的评审、审查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的要求,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审查;或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委托有关的全国国家标准样品分技术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组织进行。
  4.2 组织者至少应在评审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定值报告和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等技术文件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样品评审会议的专家。
  4.3 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一般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标准化专业和行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国家标准样品评审会必须邀请1~3名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技术顾问或委员参加。
  4.4 评审会应推举主任一名,负责协调专业技术领域中技术分歧,掌握评审会的进度和气氛,必要时可行使技术仲裁权,并对评审会的最终评审结果负责并签字。
  4.5 评审会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4.6 评审会结束时,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评审情况,并包括评审结论,填写国家标准样品评审会登记表(见附件6),附国家标准样品审查登记表(见附件7)。
  4.7 负责研复制的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样品报批技术文件和合格的标准样品,经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4.8 如国家标准样品评审会的组织者是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会议评审后,将国家标准样品报批技术文件和合格的标准样品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4.9 报送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1)报批国家标准样品公文一份;
  (2)国家标准样品申报单(见附件5)各两份;
  (3)研制报告两份;
  (4)定值报告两份;
  (5)国家标准样品证书(报批稿)两份;
  (6)国家标准样品评审会登记表(见附件6)两份;
  (7)最小包装标准样品两套(特殊情况另行规定)或其彩色实物照片一套。
  必要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如研制单位、定值实验室的资格证明等。
  4.10 经评审未通过的国家标准样品,限期研复制单位整改后进行二次评审,经二次评审仍未通过者,申请单位需对其项目重新办理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申报手续。"

 
二○○六年六月八日
  详细内容点击下载:
  附件5 国家标准样品申报单
  附件6 国家标准样品评审会登记表
  附件7 国家标准样品审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