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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秘 书 长:张 伟
副秘书长:王恒义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482899-884
     010-68482899-880
传  真:010-68486228

联 系 人:张婧
Email :zj@china-cas.org
 
 
 
 
 
 
 
 
 
 
   
  (2001年2月14日第一次全体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经销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规划下,组建《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开展雷电防护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雷电防护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雷电防护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其范围是结构物和建筑物以及人身、装置系统的雷电防护标准;信息系统(包括电子设备)雷电防护标准。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专业名称是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编号为:CSBTS/TC258,(简称:TC258),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九条 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复核、上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条文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对口IEC/TC81。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雷电防护装置系统及产品的质量、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雷电防护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为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全体委员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技术委员会章程;
  2. 确定本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批准建立和解散专项工作组;
  5. 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审查和指导专项工作组进行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审查;
  6.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其职责是:
  1. 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本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讨论本技术委员会的重大问题,并向全体委员大会和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 主持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专项工作组工作;
  3. 组织协调开展制修订标准及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4. 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委员单位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职责是:主持技术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家标准(报批稿)制修订意见;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副主任委员职责是: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主任委员行使职责。
  秘书长职责是:负责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副秘书长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一般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为完成某专项任务,保证工作效率,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工作组(下简称工作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登记编号。
  工作组由有限委员单位专家组成,共同处理工作组的专项任务,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工作。
  工作组实行召集人负责制。召集人由技术委员会指定,负责工作组的工作并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在专项任务完成后,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工作组可自动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