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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秘 书 长:张 伟
副秘书长:王恒义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68482899-884
     010-68482899-880

传  真:010-68486228
联 系 人:张 婧
Email :zj@china-cas.org
 
 
 
 
 
 
 
 
 
 
 
 
 
  第四章 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
  第十九条 本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为保障技术委员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技术委员会对社会各界实行开放式管理制。凡长期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系统及产品研制、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工作,承认本技术委员会章程,有意愿积极参加本技术委员会工作,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技术委员会,申请成为委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各委员单位指定(固定的)代表参加,凡申请加入技术委员会的单位,需由单位填写(指定代表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由技术委员会确认,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备案后聘任,颁发聘书。
  委员单位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委员单位人选变更,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通讯成员和聘请顾问若干名。
  通讯成员以单位身份参加,由本专业设计、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管理等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可指定联系人作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
  顾问由在本专业中具有技术权威,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离退休在聘人员也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为非盈利性的技术组织,为保证技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技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和通讯成员会费制。每年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单位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一定的会费。(委员单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通讯成员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委员单位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经提醒后仍无改变者,技术委员会可考虑取消该委员单位资格。
第五章 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单位的权力
  1、对技术委员会制修订标准的报批有表决权;
  2、在技术委员会中有权提出立项建议,并有表决权;
  3、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4、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有退出技术委员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 委员单位的义务
  1、承担本技术委员会制修订标准工作;
  2、遵守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技术委员会决议;
  3、积极参加和支持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通讯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可优惠获得技术咨询服务。通讯成员按期交纳会费,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通讯成员资格。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如须表决时,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秘书处提出,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委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回函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年会时未能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通讯形式召开年会时未按规定时间回函表决者,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编制、审查、复核、报批及标准的实施、监督程序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制定、修订标准采取起草工作组制。起草工作组一般有不少于两个有关委员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工作效率,标准草案须经初审。标准(送审稿)须经到会委员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秘书处提出,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委员单位代表2/3以上回函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审查会时未能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通讯形式召开审查会时未按规定时间回函表决者,按弃权计票。)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任务按秘书处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方面提供:
  1、政府拨入的活动经费;
  2、会费;
  3、开展标准化技术服务的收入;
  4、有关方面(企业和单位)对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委员会会议费;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秘书处的办公费用;
  4、标准编审费;
  5、用于技术委员会自身发展和建设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大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1年2月14日第一次全体委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