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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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很古老时代起,人们就认识到,地理和自然条件及人文环境对诸如葡萄酒或奶酪等产品的特色产生重要影响,因而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乡镇或地方的名称对这种或那种产品命名的做法,本身就承载着向消费者传递的某种特定信息。如今天的中国消费者所熟悉的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都是用法国西南部干邑地区的种植的葡萄,使用传统的夏郎特蒸馏器酿制出来的葡萄酒。
以原产地命名的概念起源于法国,它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通过不断摸索和不懈努力逐渐形成的。法国是一个以生产葡萄酒、烈性酒闻名于世的国家,由于葡萄酒的质量主要取决于葡萄原料的质量和酿制工艺,而好的葡萄必定出自特定的葡萄产地,因此也可以说葡萄酒是"种"出来的,其产地的因素非常突出。"原产地"的问题最初是法国政府为了寻找用最恰当的手段来确定一些名酒的知名度,确定他们的生产条件,同时又相应地用法规形式确定他们必须达到的生产标准,使它们免受造假之害而提出的。早在二十世纪初,1908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最早的关于产地限制的行政法规,并批准了第一批原产地葡萄酒,包括香槟、干邑白兰地、夏朗德白兰地、阿尔马尼亚克白兰地、班纽尔斯、蒂克莱尔特和波尔多,并划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范围。然而由于法规的不完善,使得产地行政限制并没有得到落实。三十年代,法国发生了严重的葡萄酒生产过剩危机,许多制假者用一般的葡萄酒和饮料冒充名酒在市场上销售,当时,法国的名酒生产者要求法国立法当局建立一个负责保护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机构。1935年,法国组建了"全国特产葡萄名酒和烈性名酒研究所(INAO)",开始着手以原产地命名的研究工作,这个研究所最初是由葡萄种植业者、酿造业者和法国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它紧密结合法国各地区、各乡镇的葡萄种植体系,描绘出原产地命名的概况,构成了与它所负责管理的产品形象相适应的一个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这是一个自治和自我约束的体系,它使他们能够认证原产地命名的产品,确定相应品种的生产条例,然后再转向政府当局,使他们的决定能以立法形式得到认可。通过它的工作和行动,逐渐完善了"以原产地命名产品"的概念。
法国酒类产品的"原产地"命名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即:土地品质、葡萄品种和人。具体来说,法国认为,世代相传的一些传统的种植方法和酿制工艺能够向市场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独特的产品,它是优良的土质和人们的才能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最佳的土地、最适宜的葡萄品种、传统的种植与酿造方法,所有这些都必须要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应该视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载体,它是一个由人的群体和与他们赖以生息的土地之间联系的永恒铭记,而不是像品牌那样可随其拥有者而产生、转让和消亡的产权。1966年,"原产地"命名制度扩展到所有农产品,1990年的法令正式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现在人们所熟悉表述的雏形。
法国从1935年实行"原产地"命名制度以来,受益巨大。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产品约有400个,它们的种植面积占法国葡萄种植总面积的52%,为9万个种植园和36万人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酒类产量达23亿升,接近法国葡萄酒总产量的一半;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园的平均产值为其他葡萄种植园的3~4倍,为一般耕地的8倍;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合120亿美元,加上烈性酒的销售额100亿法郎,即20亿美元,这样,法国葡萄酒和其它酒类每年为法国实现的顺差达350亿法郎,约合60亿美元。可见这是法国财政收入的一大支柱,所以法国视干邑酒和香摈酒为法国的国宝。
由于原产地命名制度的特殊作用,国际上也开始接受并认可这一体系的基本原则。1958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次会议的里斯本协议对相互保护原产地命名作出了规定;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名称的原产地命名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了加强对欧盟农产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产品品牌注册名单,列入这份名单的318种农产品,包括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蜜蜂、果酱、饮料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在"乌拉圭回合"范畴内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个协议中有三条涉及原产地命名保护的内容(第3节第22、23、24条),把"原产地命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给予定义和保护,并可以在关税、质检、出口配额限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原产地命名制度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传统产品的质量和风味,促进出口,提高效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采纳并实施了这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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