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
组 长:石保权
副组长:张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技术部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482899-885
010-68482899-808
传真:010-68486228
联系人:张雯 张秀春
E-mail:zhw@china-cas.org
zxc@china-cas.org
|
|
|
|
|
|
|
|
| |
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和五千年中华文明史,在不同的地域,积淀形成了成百上千种具有典型原产地域特征的产品,如龙井茶、茅台酒、绍兴酒、金华火腿、北京烤鸭、德州扒鸡等。这类产品由于我国以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欠缺而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假冒商品泛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武器,受害者面对侵害束手无策。同时在国际贸易中应没有保护而无法体现其真实价值。
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借鉴法国和欧盟的做法,依据1994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WTO/TRIPS协议),于1999年7月30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6号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后正式建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成立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是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试点阶段,国家只受理批准了一个地区、一个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此后,宣威火腿、茅台酒、龙井茶、文山三七、宣纸、镇江香醋等一大批知名品牌产品相继被批准列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到2003年底,已基本实现全国每个省都有原产地域产品。
2000年底,为了推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当时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工作组主要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的要求,在局标准化司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的协调领导下,统一组织和协调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的制修订等有关工作。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编号为:SAC/WG4。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对于保护我国民族经济和文化遗产,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优质品牌的产业化发展,打击假冒伪劣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中,强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让民族精品走向世界,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