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
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相关政策精神,有效服务和支撑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战略规划,根据《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现征集国家标准样品研制项目计划。
为进一步明确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紧密围绕科学技术创新、文字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有效实施、检验检测的工作需求等,进一步推动构建和完善与文字技术标准协调配套的国家标准样品体系。
二、立项依据和重点
1、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项目。如:《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文件中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涉及的标准样品。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满足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的相关项目。如:《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NQI)《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涉及的标准样品。
3、涉及重大政策需求的项目。如:《“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消费品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中提出的重点领域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所涉及的标准样品。
4、《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中重点领域涉及的标准样品。
5、各行业重点工作涉及的项目。如:《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所涉及的水、气、土等领域多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标准样品。
6、《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二、立项重点(十二)国家标准样品”中涉及的标准样品。
7、文字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工作所涉及的、上述未能涵盖的其他标准样品。
三、申报项目计划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的申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所申报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计划应经过充分预研,且研复制周期应控制在24个月内(从下达计划至完成报批),以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三)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单位应在完成已下达项目计划后再行申报新项目。
(四)所有征集的、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计划都应经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论证,以确保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五)申报材料及提交方式
1、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建议书(系统内填写提交,导出后签字盖章,模版见附件1)。应填写完整、详实,可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课题研究。
(2)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版见附件2,也可从中国标准化协会官网下载)。应尽可能详细地明确各项主要技术内容。
(3)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应提供满足研制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
(4)项目承担单位公文。应由申报单位出具正式公文,公文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同时表明单位意见。
(5)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申报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完成在线填写,并将上述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后提交。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受理和初审。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及下设的各分委会/专业工作组随时受理所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初审。
2、项目论证安排。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立项论证会,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各分委会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并在每季度的立项论证会上通报论证结果。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工作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并在每季度的立项论证会上进行通报、确认。
3、复制项目计划。有复制需求的国家标准样品,应由原研制单位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复制申请。复制申请由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审核,给出同意申报、提请论证、退回修改等建议。
4、联系方式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
电话:010-68486136、010-68483077
E-mail: 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附件:1.标样委 2024-14 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计划的通知.pdf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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