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工作,根据《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GB/Z 40954.1-2021《标准化专业人员能力 第1部分:企业》、GB/Z 40954.2-2021《标准化专业人员能力 第2部分:与标准相关的组织》、T/CAS 549.1《标准化能力评价规范 第1部分:人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标准化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标准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评价。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以申请人的标准化业绩为基础,从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素质能力三个方面,对其标准化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失职记录。
第五条 申请人初次申请时,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级别。已经取得评价证书的申请人,可申请更高一级别的能力评价。
第六条 申请人的标准化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化科研和技术活动方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制; 标准技术审查;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标准化法规政策、标准化战略等制定;标准化教材、书籍等编写;
2.标准化管理和应用实践方面:国际、区域标准化组织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企业、社会团体标准部门管理工作;标准化专项工作(如: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标达标等);标准宣贯培训等;
3.标准化技术服务: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4.标准化创新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标准化软件著作权等。
第七条 初级申请人应当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够完成相关基础工作,具有主动学习和团队合作意识。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1年;
3.标准化工程专业本科毕业。
第八条 中级申请人应当掌握标准化知识,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了解标准化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协调和指导初级标准化工程师的能力。
1.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初级后,从事标准化工作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5年;
(4)标准化工程专业本科毕业或通过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的相关工科本科专业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4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2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完成1项或作为参与起草人完成2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作为其他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3)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作为获奖者(排名前6)获得1项厅局级或作为获奖者获得1项省部级奖励;
(5)参与编写1部教材或书籍;
(6)参与制修订1项厅局级以上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7)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职秘书;
(8)参与1项标准体系建设;
(9)参与取得1项标准化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 高级申请人应当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标准化相关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跟踪标准化前沿发展的能力,具有组织领导和指导初级、中级标准化工程师的能力。
1. 教育和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中级后,从事标准化工作满5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10年;
(3)标准化工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9年;
(4)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7年;
(5)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标准化工作满2年。
2. 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完成2项或作为参与起草人完成3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3)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主持完成1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参与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作为获奖者(排名前6)获得1项厅局级奖励(仅限于一、二等奖)或作为获奖者(排名前9)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参与编写1部教材或书籍;
(6)参与制修订1项省部级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7)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8)担任国际标准项目召集人或2项国际标准项目注册专家;
(9)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完成1项标准体系建设;
(10)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取得1项标准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十条 资深级申请人应当全面掌握标准化相关知识,能够主持或带领团队人员完成工作。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标准化相关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标准化领域取得重要理论研究成果。
1.工作经历
高级注册后,从事标准化相关工作满5年。
2.业绩成果仅限于与标准化相关,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完成2项或作为参与起草人完成3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完成2项厅局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4)作为获奖者(排名前3)获得1项省部级奖励;
(5)主持完成1项标准体系建设;
(6)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1部公开发行出版的教材或书籍;
(7)担任全国、行业、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8)担任国际标准项目召集人;
(9)参与完成制修订1项对国家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10)作为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取得1项标准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如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反馈申请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进入后续流程。
第十三条 初级评价采用笔试方式,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中级及以上评价采用业绩成果赋分和面试答辩方式,总分100分。其中,评价办公室对业绩成果赋分,满分40分。考官现场业绩成果赋分,满分20分,面试答辩满分40分。
第十五条 根据面试需要组成若干评审组,考官从考官专家库中选取,每组考官不少于3人,其中一名为评审组组长。现场得分取评审组平均分。
第十六条 评价办公室对笔试或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七条 评价办公室对能力评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标准化人员能力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对于公示存在异议的,由评价办公室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获证后管理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应当完成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持续职业发展活动。
第二十条 持续职业发展活动包括标准编制,标准化培训、研讨会、课题研究、论文发表、教材或书籍、会议演讲或授课、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持证人可向评价办公室提出原级别再注册申请。再注册时应当完成标准化相关持续职业发展,持续职业发展累计不少于200学时。
第二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提出注销申请,评价办公室按程序对其证书进行注销。再次申请评价时,按原注册级别后取得的标准化业绩成果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能力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违反评价纪律、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违反诚信制度的,取消参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能力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官与能力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价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考官回避。
第二十六条 能力评价过程应当注重信息安全,组织方对能力评价过程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有要求时除外)。
第二十七条 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来自单位或个人的申(投)诉问题,原则上只受理实名投诉(包括提供申(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
第二十八条 评价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核实处理。妥善保存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申(投)诉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向申(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